天长市司法局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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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天长市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结果纳入各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政务公开评议情况作为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障监督机制情况;

    (二)公开平台(渠道)建设情况;

    (三)主动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情况。

    第六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司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司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向被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司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依据考核指标对被考核主体进行数据采集,并进行量化打分。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打分情况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司法局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七条 对政府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评议

    第八条 评议内容:

    (一) 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 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制度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 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评议方式:

    (一)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 代表评议。选举政务公开评议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十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评议人员反馈。

    第十一条 对评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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